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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范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服务,进一步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青海省财政厅联合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修订《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内容为非执法类事项,重点细化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遵循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资金保障、绩效考评等内容,较原《实施办法》结构更加优化,重点更加突出,职责更加清晰。
《实施办法》强化社会组织培育,明确重点培育内容,鼓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孵化培育、发展一批专门从事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的社会组织,引导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推动本区域内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细化社会服务项目,对标对表新时代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目标,对购买的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项进行全面细化,确定十类具体购买服务范围,以项目化、清单化形式推进运作,形成与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职责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实施办法》规范购买方式程序,规定购买主体编报综合预算,按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服务项目包,及时公开采购意向,社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经过合法程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以项目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突出服务考评质效,明确购买主体要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内容及项目、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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