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5月26日20时40分,褚某某驾驶云LX***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马宁线3297公里500米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6 mg/100ML。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褚某某处以罚款550元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相关资料图)
2023年5月31日20时52分,张某驾驶云DH***9号小型小型轿车经过沿江路与跃龙公路交叉口3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
2023年6月2日21时18分,杨某某驾驶云LS***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马宁线3298公里5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杨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案例四
2023年6月21日20时50分,张某某驾驶云LM***2号小型轿车经过沿江路与跃龙路交叉口200米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供稿丨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丨杨正宏 杨美溪
审核丨杨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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