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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被告人张某飞犯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飞在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经营一家烧烤店。为了能给烧烤“提鲜”,被告人张某飞将购得的罂粟壳与砂仁、孜然等香料加水一起熬制,再将熬制后的汁水加入到烧烤用的麻辣酱中做成酱汁,在烧烤时将该酱汁刷在食品上,烧制后供客人食用。2022年6月27日,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张某飞经营的店铺内查获疑似罂粟壳一小袋、香料酱汁一桶。经检测,该酱汁内含有可待因。
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飞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飞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古静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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