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看起来有些离谱的新闻刷屏网络,两位股民遭上市公司起诉,只因他们在网上抱怨股票下跌,而这起轰轰烈烈的“维权案件”最终以上市公司的败诉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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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将股民送上法庭,最终败诉
这则消息的主角正是中科云网,其对两位股民发起诉讼,只因他们在网上抱怨股票下跌。中科云网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十余条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作为股吧的管理方,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嘉定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某信息公司也不用承担责任。
嘉定法院审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股民本身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
嘉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因此也不用承担责任。
至于吕某、冯某发表的言论,法院认为,两人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本身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
据此,嘉定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因此,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引发网友热议:只能亏不能骂?
对此有大v发博评论,“你家是村委会特批的不能批评、不受监督、股民只能亏不能骂的“超级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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